福州大学干部诫勉谈话暂行规定
(2004年3月16日)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及时纠正党员干部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实行诫勉谈话制度是把处理信访举报与开展思想教育相结合,立足教育,防微杜渐,加强监督,使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教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有效形式。
第二条 经信访举报或其他途径,发现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 处级干部由校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对其诫勉谈话,必要时报请校党委书记对其谈话。
第四条 科级及以下干部由所属单位的学院党总支书记、机关部处领导或党总支纪检委员对其谈话,必要时由校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对其谈话。
第五条 在谈话时,应向被谈话人说明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谈话的用意和目的;要求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对谈话中涉及的重要问题需要被谈话人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要求被谈话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说明和整改报告。
第六条 对被谈话人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被谈话人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签字后,由校纪委留存。
第七条 谈话结束后,应根据谈话情况和被谈话人的书面说明材料及整改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被谈话人确实说明了情况,证实信访反映的问题失实的,或信访反映的问题属实或基本属实,被谈话人主动作了整改的,可作了结,材料存档备查;谈话中如发现有较严重违纪问题而被谈话人未能如实说明情况,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查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八条 对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需要采用诫勉谈话的,参照此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