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纪委关于二级党组织纪检工作的规定
(2010年12月23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二级党组织纪检工作,推动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二级党组织纪检工作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校党委领导下,紧紧围绕学校中心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反腐倡廉工作各项规定,加强思想教育,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保障和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 二级党组织纪检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校党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对本单位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反腐倡廉建设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反腐倡廉工作计划,明确目标要求、具体措施和任务分工,按照工作计划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各项任务落实。
(二)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面向党员干部、教职员工、学生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政、廉洁从教、岗位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创新工作载体,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健全和落实反腐倡廉制度,深化改革,规范权力运行,完善教育、监督、预防等方面的反腐倡廉制度,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保障制度执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执行反腐倡廉制度情况、教职员工遵守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五)严肃查处发生在本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和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对于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一般性违纪违规问题要认真自查自纠或组织查处,并向校纪委报告;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须及时报告校纪委,并配合、协助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六)具体指导下属单位的反腐倡廉建设。
(七)受校领导、校纪委的委托或根据工作需要,与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并汇报谈话情况。
(八)每年年末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本单位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将反腐倡廉建设情况书面报告校纪委和校党委办公室。
第四条 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在本单位党组织和校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协助本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抓好纪检监察工作。
第五条 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重点是监督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和校纪委反映存在的问题。
(二)协助本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对师生进行廉洁教育,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督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他反腐倡廉制度,监督本单位校(院)务公开工作。
(三)列席本单位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管理工作予以监督。
(四)密切联系党内外群众,协助本单位党组织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对群众反映或发现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党员违反纪律的问题,及时向二级党组织和校纪委汇报。
(五)根据二级党组织和校纪委工作安排,参与对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案件的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六)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受理党员的控告、申诉,对他们提出的问题,配合党组织及时解决和处理。
(七)参加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并在会上反映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八)完成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应积极参加纪检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每年要向校纪委汇报工作情况。
第七条 二级党组织要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委员依法依纪和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 二级党组织换届后,要及时将纪检委员名单报校纪委备案。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共福州大学纪委关于党总支纪检工作的暂行规定》(福大纪〔2005〕6号)同时废止。